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