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