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的,应与贷款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主办银行单独发放或作为牵头银行以银团模式发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每个项目… 第八条 借款人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资金… 第九条 主办银行及银团成员应做好尽职调查、项目审核、贷后检查等事项,在管控好风险的前提下,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主办银行要牵头做好账户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监控,严格审查信贷…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城市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