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八条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八条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八条 借款人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