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九条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九条 主办银行及银团成员应做好尽职调查、项目审核、贷后检查等事项,在管控好风险的前提下,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主办银行要牵头做好账户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监控,严格审查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发现贷款资金异常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银团成员应积极支持主办银行履行上述职责,及时共享信息,协同做好项目资金封闭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