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 六、 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修改《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一) 将“进口自动许可”修改为“自动进口许可”。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 (三) 删去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的“质检总局”。 (四)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 将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修改为“其他必要材料”。 (六)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七)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八)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九)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十) 在附则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十一条: (十一) 在附则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