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在附则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是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的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原产品(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原产品(件)性能的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翻新,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的原产品(件)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处置,使原件局部受损性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等;或者将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的原产品(件)中可利用部分与新的原料、配件一同重新投入进行拆解、修复、加工或组装,恢复原产品(件)基本的使用功能或超过原件性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