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

(六)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