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

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询问有关人员;

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