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发现违禁物品;
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
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
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