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五条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五条 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 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