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

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