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
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
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