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三条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后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有关情况。信用机构汇总后向认定单位反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