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二条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