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司风险暴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本指引界定的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客户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销售额(近3年销售额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十九条 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 第三十条 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三十二条 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三十三条 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三十四条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三十五条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