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风险暴露,如同时满足如下特征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对单个债务人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商业银行内部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对单个债务人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商业银行内部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