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