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