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