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