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