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十三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十四条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是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银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十六条 除每年例行的资本充足率审查外,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情况或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临时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银监会成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和督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并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 第八十八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遵循以下程序: 第九十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该程序是否能够覆盖银行的主要风险,该程序使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该程序所确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是否充… 第九十一条 银监会在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时,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战略风险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十二条 银监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行业和宏观经济状况等其他因素进行评估,分析银行通过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管控整体风险和维持适当资本水平的能力,… 第九十三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过程中,除了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独立规范的程序充分评估所有因素以外,必要时也将充分考虑银行具体情况的差异和特殊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各项风险及其他因素评估完成后,银监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初步计算和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并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最终审核确定。 第九十五条 银监会将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商业银行的意见,并将最终评价结果书面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的3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必要时银监会将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九十八条 在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银监会采取的其他相关监管措施。 第九十九条 银监会将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或合规方面存在问题的,银监会将要求相关银行做出解释,或实施更深入的现场检查以评估这些问题。 第一百条 银监会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满足银监会确定监管资本要求的,银监会可以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制定资本充足率限期达标计划和实施的时间表。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在监管限定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满足银监会监管资本要求的,银监会视情况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