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必要时银监会将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应在受理书面申辩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商业银行申辩的书面答复,不同意商业银行申辩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