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其柜台交易资格的处理,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