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工作失职,给承办银行和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误导投资人并造成损失;

为承办银行恶意操纵市场和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泄露承办银行和投资人秘密;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