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柜台交易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