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