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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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