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 第四十五条 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