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