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