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七条 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通过银保行业平台进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通过理财行业平台进行。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要求…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以下信息报送至银保行业平台: 第四十九条 涉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将以下信息报送至理财行业平台: 第五十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时效性需要,商业银行按照实时、定期批量两类时效,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其中: 第五十一条 涉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交易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账户变更、注销等账户信息以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实时报送理财行业平台,将资金账户缴费、领取等资金信息定… 第五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资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产品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商业银行应当立即将事件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报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积…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发现参加人有涉嫌洗钱、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