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时效性需要,商业银行按照实时、定期批量两类时效,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其中:
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服务时,应当实时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办理完资金账户缴费、资金领取,以及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服务后,应当定期批量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个人养老储蓄和代销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定期批量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服务时,应当实时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办理完资金账户缴费、资金领取,以及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服务后,应当定期批量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个人养老储蓄和代销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定期批量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