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对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100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00分、内部控制措施100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00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00分。上… 第四十六条 在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时,应按照第三章评价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四个方面展开,转换为具体评价问题,并根据测试情况对被评价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十七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主要中间业务、计划财务、会…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四十九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结果评价主要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价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项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 第五十二条 根据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综合确定内部控制体系的总分。其中,过程评价的权重为70%,结果评价的权重为30%,两项得分加总得出综合评价总分。 第五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总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等级,应按评分标准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项目逐项计算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定级标准为: 第五十四条 若被评价机构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在上述评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 第五十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连续在三个评价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机构,其内部控制评价等级应适当下调。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