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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已被充分识别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被规定并遵循要求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实施和保持,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三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在实现风险控制的结果方面,控制措施有效且适宜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