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确保该部门具备足够的职权、资源以及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集团层面和单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应当与自身风险状况变化和外部风险环境改变相一致。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被集团控股或作为子公司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提示与要求集团或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发展战略和风险政策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