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