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