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