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