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已违约和未违约的零售风险暴露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对不同国家的零售风险暴露,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同国家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具有同质性,经监管部门认可,可不单独分池。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