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债务人和债项在资产池之间保持合理分布,避免单个池中零售风险暴露过于集中。若单个资产池中风险暴露超过该类零售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证明该资产池中风险暴露具有风险同质性,并且不会影响估计该池的风险参数。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