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三大类,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