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七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IT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IT系统,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提高内部评级和资本计量的自动化程度,减少手工控制的错误或失误。IT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是监管部门审批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IT系统的治理、开发、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性应遵循《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数据仓库,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满足内部评级要求的内部和外部数据。数据仓库是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和结果返回存储系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仓库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数据集市,内部评级体系中模型的开发、优化、校准和验证应基于风险数据集市。风险数据集市是为满足内部评级的信息需求而定义和设计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记录工作流程以及与数据收集和存储相关的信息系统,支持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的有效运作;商业银行应清楚界定该系统与其它业务系统的关系,确定基本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库信息的持续可获得性,并进行持续维护,确保用于验证的数据库信息以及评级体系输出信息的可复制性,用于重复计算的数据库信息应完整归档和维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数据仓库、数据集市和数据库系统的扩展配置足够资源,以满足内部评级体系以及信用风险模型开发和运行对信息的要求,确保数据库扩展过程中不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第一百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备相当深度、广度和可靠性的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存储充足的关键历史数据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正常运行、风险参数量化和模型验证,满足更广泛的风险管理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数据管理系统应提供详细的历史数据以及获取新的数据。鉴于详细的历史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日后补录额外数据的成本很高,商业银行在修正现有数据时,应纳入对开发和验证评级体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数据管理系统应跟踪收集和维护整个生命周期内非零售风险暴露以及债务人的数据。在风险暴露存续期间的每次评级检查,无论评级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保留评级的历史记录。实施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收集并保存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和量化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数据。这些数据至少涵盖5年时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使用的数据应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要求。 第一百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机制、错误数据的修改机制,对各类数据质量问题分等级报告。经过处理的原始数据,单一时点上能… 第一百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全面记录进入数据库数据的传递、保存和更新流程,并建立详细文档,记录支持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所需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