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备相当深度、广度和可靠性的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存储充足的关键历史数据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正常运行、风险参数量化和模型验证,满足更广泛的风险管理和报告要求。数据管理系统应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跟踪记录、维护和分析非零售风险暴露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债务人和债项的关键性数据。
获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所有评级数据,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的重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
获取特定时段内零售风险暴露及其债务人的特点、历史表现。
获取所有零售贷款数据以开发风险分池体系并进行分池。
开发和改进内部评级体系、风险参数计量模型及相应的流程。
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形成内部和公开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