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七章 IT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七章 IT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数据管理系统应跟踪收集和维护整个生命周期内非零售风险暴露以及债务人的数据。在风险暴露存续期间的每次评级检查,无论评级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保留评级的历史记录。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还应收集并保存与债项评级相关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鼓励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收集并保存与贷款损失和清偿方面有关的数据。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