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就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档,证明其能够持续达到本部分的要求,为监管部门评估其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