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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按照评级表述的信用风险总体情况。

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

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预期值的比较情况。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结果。

监管资本变化及变化原因。

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

内部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