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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内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质量,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

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的完善程度。

检查计量模型的数据输入过程。

评估本银行持续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况。

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