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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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